搜索


快捷导航
江苏无船承运人天分存案流程解析

类别:进出口贸易资讯   发布时间:2025-04-27 08:18   浏览: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华人平易近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为规范江苏省无船承运存案办理和事中过后监督工做,为社会供给高效便利办事,鞭策我省国际集拆箱航运业高质量成长,现将无船承运存案及监管相关工做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无船承运存案办理 ,按照《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白下列无船承运存案的前提。(二)明白无船承运存案工做流程 无船承运存案应由申请存案的企业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从管部分申请,提交存案所需材料。各市不得接管第三方或其他单元的申请。1.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从管门该当对企业提交的无船承运存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无误的,2个工做日内,企业方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运输扶植分析消息办理系统进行申请存案,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从管部分同时将初步审核看法省交通分析法律局。于5个工做日内正在交通运输部水运输扶植分析消息办理系统完成存案审批,审批看法于2个工做日内反馈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从管部分。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从管部分收到省交通分析法律局审批看法后,于2个工做日内通知企业到交通运输部水运输扶植分析消息办理系统查询存案审批成果。 4.存案审批竣事后,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从管部分应保留无船承运存案相关材料和审批看法。(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从管部分要对无船承运企业存案材料进行核实,查看企业能否供给虚假材料进行存案,查看通过存案的企业能否实正在开展无船承运营业。发觉有虚假存案,正在核实 后布告打消存案并奉告市场监管部分,将不良消息纳入处所诚信办理系统;对存案后一年内未现实开展无船承运营业的企业将布告打消存案,被打消存案的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存案。(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从管部分要对企业存案后开展无船承运营业进行查抄,查看企业签发的无船承运提单、船公司订舱消息、开具的水运输等。 查抄无船承运企业能否有以本人表面签发无船承运提单(提单昂首名称应取提单载明的承运人名称分歧),提单昂首名称取申请人名称不分歧的,申请人该当供给申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做、利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义务的书面声明。(三)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从管部分要按照《海运条例》《关于发布无船承运营业运营者运价存案实施法子的通知布告》(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第 40 号)等相关,查看无船承运企业运价正在上海航交所存案环境。发觉没有运价存案的,按照《海运条例》相关存案惩罚条目进行惩罚。(四)强化过后监管闭环办理。企业正在运营中呈现的虚假行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存案。同时自动沟通协调市场监管、商务、征信等相关单元和部分,加强消息报送,成立协做共治机制,成立多部分结合法律机制,峻厉冲击违法运营行为。三、细化办理办法,确保各项办理工做落实到岗到人,明白无船承运存案 及监管相关工做事项。以上消息供企业参考。